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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单位房屋管理暂行标准(试行) |
| 发布日期:
2009-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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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大连房协”)会员单位的房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保障房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大连房协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房屋系指大连房协会员单位的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 房屋性质按其使用用途分为住房和非住宅。其中直管非住宅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和社会福利性用房;自管非住宅分为厂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同一产权单位内,各类房屋应实行专业化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房屋由产权单位行使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产权单位也可委托房地产经营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 第五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主动自觉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部门)和大连房协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规范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六条 大连房协会员单位的房屋应产权清晰。 第七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和土地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一)新建、改造、扩建的房屋,应办理初始登记; (二)通过购买、交换、兼并、调拨、并转、接受赠与或接管等转让的房屋,应办理转移登记; (三)产权单位名称、房屋坐落名称和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登记。 (四) 房屋因拆除、倒塌、焚毁、损毁等原因灭失的,办理灭失登记。 (五)房屋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 第八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经营管理所需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科学管理手段对房屋实行日常和动态管理,做到房屋、房图、档案、台帐、微机五一致,为房屋管理提供权属和健康及变更等完整资料和准确依据。 根据相关授权,房屋管理部门应及时接管、撤管有关房屋,接管和撤管工作分别在收到接、撤管通知书后20个和8个工作日内完成;负责做好房屋出租、出售、拆迁、转让、转租、变名、过户、改变用途、改装修、扩大面积、租金减免补停等手续的受理,审核、审批和备案。受托管单位应做好上述有关手续的初审。 第三章 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住宅的租赁应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由双方协商议定租金。 房屋的租金包括住宅标准租金收入、协议租金收入和转租(包括历年欠租)收入。租金收缴率不得低于95%。 第十条 房屋租赁,产权人应使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产权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月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每逾期1日,产权人可加收月租金1%的滞纳金。产权人应向逾期不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发出限期缴付租金和滞纳金的通知书。 第十二条 房屋的租金收缴,以单位名义承租的通过银行托收;以个人名义承租的,由所在单位代扣统缴;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产权人直接收取。承租人也可以集体汇缴或自行缴纳。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不损坏房屋结构、原建筑物造型和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对承租的房屋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和增添设施,但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对房屋内部进行拆改装修的,由承租人缴纳补偿费并承担材料和施工费用,增添的设施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承租人迁离时不予补偿。 承租人经批准在其承租房屋基础上自费扩大的房屋面积,其产权归原产权人所有,计租办法由双方按协议。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住宅承租人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将其住宅承租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他人。当事人双方可持相关材料到产权单位办理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产权单位可按规定收取转让金5-10%的补偿,其中转让方转让住宅承租权后,一年内另购新房或无偿转让收取转让金的5%,未购或不购新房的为10%。 第四章 修缮管理 第十六条 及时修缮房屋及附属设施,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是产权单位的责任。委托管理的,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房屋修缮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房屋完好状态普查,房屋安全普查准确率达95%以上,并按计划及时进行大、中、小修缮和日常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房屋的修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预算定额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危险房屋的管理,依照《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大、中、小修暂定划分标准为:工程总造价在3万元(含,下同)以上的为大修项目;3万-0.2万元的为中修项目;0.2万以下的为小修小修项目。应急维修,住户报修后,24小时内维修到位,处理率达到100%。小修养护及时率,工程质量合格率、大中修质量优良品率、房屋完好率、房屋完好年增长率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房屋完好率达到60%以上,房屋完好年增长率达到20%以上,小修及时率达99%以上,大中修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其中优良品率达到50%以上。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单位有条件的可组建具有合格资质的修缮工程队伍,承担房屋修缮任务。委托修缮的,应实行招投标。受托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 房屋修缮中涉及异产毗邻的,依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执行。共有共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修缮,由产权人共同负责,按产权人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和用途分摊修缮费用。 第二十三条 房屋修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分别列支。 第二十四条 承担供暖责任的房屋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供暖工作,认真履行供暖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按规定在供暖费中提留更新改造资金专户存储,及时更新改造锅炉。 第五章 行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自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法律和省市有关房法规、规章,切实维护房屋当事人的合法公益,维护房屋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六条 大连市房协会员单位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通有无,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共谋发展。 第二十七条 管修服务以住(用)户满意为标准,对住(用)户的投诉能及时处理,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单位及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部门)和大连房协组织的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及时掌握新政策、新规定、新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大连房协将按照《章程》每二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房屋管理好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其事迹和经验将刊登在会刊《大连房地》或推荐到相关媒体,对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参评资格两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产权单位代管的房屋和入股、合资经营、联营的房屋,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房屋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其房屋的房地产经营企业或物业服务公司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在实际执行中逐步修改完善。如果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调整修改,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由大连房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标准自大连房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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