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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标准(修订稿) |
| 发布日期:
2009-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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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会员管理,确保会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标准: 一、资质标准 (一)企业会员,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于二级企业的,必须有持有营业执照的主管企业的认证手续。 (二)事业单位会员,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的编制认证手续。 (三)新经济组织会员,必须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 (四)入会的任何单位或机构,凡是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资质认定的,必须有相关部门认定的最低资质标准。 (五)入会的任何单位或机构,凡是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合格的专职、专业、经济、技术人员的,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 (六)入会的会员单位,与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 (七)入会的会员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办公、生产、经营、服务场所。 (八)入会的会员单位,必须指定会员代表人,作为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代表人员;同时可指定专门联络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将联系方式告诉房协秘书处。 二、职业标准 (一)入会的自管房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使用权土地和一定数量的所有权房屋,有负责经营管理机构(部门)和专职人员。 (二)入会的政府直管公房受托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是已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正在进行实质性经营管理,并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经营管理人员的单位。 (三)入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安装、供暖供热、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单位,应当是与房地产业有直接联系、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关联,且正在从事实质性工作的单位。 (四)入会的房地产事业单位,应当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地产档案管理、房地产信息管理、房地产白蚁防治管理、房地产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征地管理、土地整理管理、土地储备管理、房地产知识教育等直接为房地产业服务,并正在从事实质性工作的单位。 (五)入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是正在从事土地或房屋价格评估、房屋面积测绘、房地产买卖居间介绍、房地产政策法规咨询、房屋质量检测检验等单位。 (六)入会的建筑材料生产经销单位,应当是其产品取得许可证、合格证、并允许在大连市场使用,可以用于房屋建设、装饰装修、房屋修缮的单位。 (七)入会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是懂得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经常参加房地产纠纷调处、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单位。 (八)其他与房地产业有直接关联的单位。 三、遵纪守法标准 (一)必须依法纳税。 (二)必须遵守财经纪律。 (三)单位一年内没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四)指派的会员代表人5年内没受过刑事处罚,2年内没受过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依法依规缴纳各种基金。 (六)没有欺诈客户的不良记录。 四、信用标准 (一)承、发包生产经营单位,承、发包时必须签订承、发包合同。无特殊情况,合同履约率应达到100%。 (二)服务单位,应制定服务标准。按自定标准,达标率应达到90%以上。考核测评,服务对象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 (三)进行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房屋维修的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以上,两年之内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在银行、税务等单位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五)对服务对象的投诉能及时处理。 (六)不在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之外乱收费、索物,或提不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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